| 日 期: | 94.09.01 | ||||
| 發布單位: | 承保處 | ||||
| 內 容: |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劃之電子化政府方案,本局將配合於94年10月1日起停止審核磁片式單位憑證,如原已申請磁片式單位憑證,請即檢查單位憑證到期日期,儘速於94年9月30日前採用展期或作廢再申請方式,向本局申請磁片式單位憑證(可繼續使用到效期(2年)到期為止),俾繼續擁有有效之磁片式單位憑證,亦可向各相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IC卡式單位憑證,相關作業方式分述如下: | ||||
| 一、 | 首次申請磁片式單位憑證: | ||||
| 請依據磁片式單位憑證申請流程逐項完成相關作業。 | |||||
| 二、 | 原已申請磁片式單位憑證作業方式: | ||||
| (一) | 請即檢查單位憑證到期日期:請將單位私密金鑰磁片(第1片)放入磁碟機,點選我的電腦/3.5軟碟機(A:)/點選10個數字安全性憑證,即可瞭解單位憑證終止時間。 | ||||
| (二) | 單位憑證如已過期或到期前2個月(例如單位憑證終止時間為2005年11月30日,到期前2個月即為2005年9月30日),請儘速在94年9月30日前,上網辦理「憑證展期」,俾便擁有效期2年之單位憑證。展期作業步驟如下: | ||||
| 1. | 連上網址http://www.pki.gov.tw/bli | ||||
| 2. | 點選「憑證展期」,依系統指示及「憑證展期作業流程」說明,完成憑證展期作業。 | ||||
| (三) | 單位憑證在94年10月1日之後才構成展期條件者,或單位憑證遺失、密碼忘記、毀損者,可儘速於94年9月30日前向本局辦理原憑證廢止,重新申請磁片式單位憑證,並請依據磁片式單位憑證申請流程辦理,惟須注意書表下載要多列印1張單位憑證申請表(表內左上角勾選「廢止」),一併於94年9月30日前郵寄(以郵戳日期為憑)或送達本局辦理,逾期不再受理。 | ||||
| 三、 | 申請IC卡式單位憑證: | ||||
| 依據IC卡式單位憑證申請流程逐項完成相關作業。 | |||||
| 四、 | 如仍有單位憑證申請疑義,請電洽(02)23961266#2495勞保局承保處新投保科網站組。 | ||||
| 五、 | 另農保單位憑證申請如有疑義,請電洽(02)23961266#1020,受託業務處承保科。各縣市政府及公所單位憑證申請如有疑義,請電洽(02)23961266#1030、2372、2373、3535,受託業務處福利津貼組。 | ||||